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14號上訴人 郭鯤祥
郭英俊 郭李芋蘭 被上訴人 詹茂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5,28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