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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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14號聲請人 薛魁鎮 相對人 薛丁允
薛新竹 薛寶美 薛廉峰 薛煇展 薛茟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關於親屬間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其為受扶養權利人 薛色 生前代墊之扶養費等支出,乃屬親屬間扶養之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6號裁定參照),又受扶養權利人 薛色生 前住所地為臺東縣○○鄉○○路○○○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專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