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張喜彬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 律師
陳文慶 被告 李德盛 即德寶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萬5,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扣除聲請調解時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納6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