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36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智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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