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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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高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麗美於93年07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76,30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麗美│自起息日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85070││05月09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高麗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80587││2月21日起││9│││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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