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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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字第2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因93年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非財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共計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