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葉榮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鎮参伍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46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2,3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或更正如所繳裁判費之上訴聲明,逾期不繳或更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