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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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00號
聲請人 李悅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俊基 、 劉美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1、本件起訴狀未載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權利基礎應所適用之法條為何)自無從判斷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聲請人應補正訴訟標的。
2、本件聲請人起訴,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屋子損害、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並未區分請求賠償項目金額各為何?且未提出相關證據,請具體載明請求賠償項目金額各為何?並載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各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