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8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游嘉祿
被   告 台北新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煊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1,44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
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北新銀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許煊晨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請辦理「中央銀行辦理
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
案融通作業規定」專案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
款期間自109年7月24日起至112年7月24日止,自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
日止,按融通利率加0.9%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自11
0年3月28日起利率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0.84%加1.16%,目前
為年利率2%機動計息,如被告遲延還款時,借款人喪失期限
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台北新銀有限公司於109
年12月2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431,
44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許煊晨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申請書、授信請核書
、企業金融放款業務利率核計表、授信核定通知書、客戶往
來帳戶及明細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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