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407號聲請人 鄭玟雅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鄭百超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安定區中榮里9鄰許中營76之8號)於101年10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