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999號
原 告 張鈺嫺 即八里佳醫護理之家
被 告 黃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雖現居新北市○里區○○○道
○○○號,惟其係因治療上有管路設備之需求而轉入該址治療
,自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久住該址之意思,無法認定該址為被
告之住所地,尚無從憑此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