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57號原告 余美宜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被告 陳上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部分面積分別為61.04平方公尺、61.04平方公尺、61.03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9,513元【計算式:各地號土地移轉面積×各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現值:61.04㎡×44,445元/㎡+61.04㎡×37,000元/㎡+61.03㎡×37,000元/㎡=7,229,5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57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68,122元,尚應補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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