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蔣利成 相對人 楊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100年4月18日所立借貸契約書所生之債務,擔保債權清償期日為101年4月17日,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00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約定違約金,清償期日為101年4月17日。上開借款,相對人屆期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靖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苗栗市聯合202770.011/2重測前:恭敬段70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