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楊雅惠 即 吳俊進 之繼承人
吳權家 即吳俊進之繼承人
吳佳遠 即吳俊進之繼承人
吳宗憲 即吳俊進之繼承人前列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被告 吳文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28建號建物(重測前建號為臺南市○區○○段000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8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8.4731,200元/㎡全部2,760,264元房屋課稅現值2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27,600元全部127,600元價額合計(新臺幣)2,887,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