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43號聲請人陸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宏昇水泥製品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96年2月5日│458,619元│UC一00一二四││││限公司 洪金標 │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