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簡建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1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聲請狀請求標的:「…新台幣196,370元,及其中元自民國…」、「…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記載是否有誤,請一併更正;釋明聲請人所提債權移轉證明書第二點,「本金餘額200,000元」、「合計196,370元」,為何本金餘額大於合計金額,債權移轉證明書是否有誤。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