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娥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卷9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肇事逃逸││││險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6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13日│10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982號│偵字第8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85│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事實審││3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1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85│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決││3號││││├────┼──────────┼──────────┼──────────┤││判決│107年7月16日│108年4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3440號│第1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