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送達代收人 楊惠萍 被告 葉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7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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