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據債務人所提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內頁影本,何
以民國95年至97年間每月平均有兩筆「語音」匯款之記載?且數目高達4萬元,債務人似有隱匿財產,債務人應據實報告95年5月起至迄今匯款之原因、數額及金錢用於何處。
2.請依債務人目前狀況,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
3.債務人所提之債務人清冊仍未陳明債務數額,請陳明是否有債務人。若無債務人,應載明無債務人。
4.債務人謂無法履行原協商方案,又何以民國96年11月開始繳納保費?
5.請提出債務人之配偶 張榮昌 民國96年1月至迄今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請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