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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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借提現寄於臺灣台南監獄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2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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