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 吳宜蓁
周雅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雪 即台北市私立龍華托兒所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上訴人吳宜蓁、周雅珍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元(算式:000000-000000=144590)、壹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算式:000000-000000=113751),依序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吳宜蓁、周雅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壹仟捌佰叁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