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告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訴訟代理人 王鶴柔
參加人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 律師
洪慈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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