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告 丁合 和
林生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