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黃愛卿 被告 林義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陳谷鴻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