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品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二.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