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751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羅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寶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林寶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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