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美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火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