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清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