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債務人 鄭子基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何時起開計程車?平均每月營收、油資、包車費用各若干元?並提出最近4個月之加油單據及包車費用明細。
2.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104年6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聲請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請按「聲請前2年(104年6月至106年5月)」之收支狀況為記載,並重新提出。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9.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晶基實業社近五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債務人曾任東育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事項表、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若干。
13.說明債務人於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之帳戶內,於105年5
月4日有自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匯入5萬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確為聲請前2年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4.說明債務人於上開帳戶內,於105年8月至106年1月,每
月均有匯入2,500元至3,500元之現金,並於同月均有匯出3,398元之代繳貸款,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確為聲請前2年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5.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是否
為債務人開計程車之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又該汽車應列入財產目錄。
1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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