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簡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張俊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張俊偉偵查中雖辯稱沒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然並未提出其他證據或提供調查之方向以實其說,僅是單純否認有施用(被告僅稱採尿前有吃藥局買的感冒藥,但市售感冒藥並無可能含有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本院審酌警方係依法通知被告到場驗尿,尿液檢體也經警方正當程序標明編號送驗,本件經合法採尿後驗得被告尿液中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成分,濃度各為17765ng/
mL、2124ng/mL,遠超過最低可定量濃度30ng/mL,已足證明被告確於驗尿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所辯無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審酌被告張俊偉前經觀察、勒戒後,仍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復斟酌其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學歷為高職畢業,業工,經濟狀況為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被告張俊偉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俊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虎簡字第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月11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詎 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1月3日2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某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上開為警採尿時間,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俊偉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辯稱:伊沒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不知道尿液為何會陽性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在卷可證,是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檢察官李鵬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廖馨琪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