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星吉選任辯護人吳萬春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星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