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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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一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九號),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