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志宏律師
劉樹錚律師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志宏律師右列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