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6號聲請人嘉隆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集英包裝實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嘉隆紙器有限公司│20,866元│0000000│107年2月28日│││公司王秀如│限公司北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