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
被告 唐金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唐金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唐金明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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