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黃蕙芳~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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