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可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 朱福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卅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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