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 黃仁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3年4月1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黄裕昌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分行113年4月20日100,000元AG979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