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林 被告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被告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4,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