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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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 張齊方 相對人 柯彩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12月1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9年12月2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協議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莿桐││394-11│建│69│全部│││0│││││││││││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212│雲林縣莿桐鄉莿│雲林縣莿桐鄉中│3層住商用RC構│一層42.82│178.34│全部│││0││桐段394-11地號│山路97號│架造│二層56.47│││││1│││││三層56.47││││││││││騎樓13.65││││││││││電梯樓梯間││││││││││8.9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