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蘇國清 被告龍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89,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