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丙○○被告佳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具狀確認本件 黃金泉 對被告公司之退休金請求權,原告係基於何原因取得?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請查報黃金泉之全部繼承人姓名及年籍資料,並請確認本件應以何人為原告(即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或係以原告個人為原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