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方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住桃園縣
乙○○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