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債權人文心大三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榮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惠 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提出寄發存證信函費用100元之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段0○00巷00號9樓之1)。
㈣提出債務人 陳惠甚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