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債權人嘉冠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委託印刷製作咖啡彩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