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1號債權人 林佳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紀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5
月31日」?㈡確認請求金額3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
應返還60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