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黃教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基督教內壢得勝靈糧堂之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基督教內壢得勝靈糧堂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1年12月9日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基督教內壢得勝靈糧堂第6條至第9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此項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表示:有關本縣「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基督教內壢得勝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訂,尚符本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相關規定,請查照等語,有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府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中第4條、第20條部分,其中第4條為標點符號之變更、第20條為增列文字,使語意更明確,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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