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9號附民原告 邱于真 附民被告 羅志隆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94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189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