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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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債權人喬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綠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莫家誠彩依化粧品工坊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莫家誠即彩依化粧品工坊為債務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依經濟部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彩依化粧品工坊為合夥商號,現登記之代表人為 莫雅玲 ,並非莫家誠開設之獨資商號,故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究為何人,並查明彩依化粧品工坊之負責人姓名,及提出該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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