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47號聲請人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農 相對人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經本院99年度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確定,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撤銷假處分事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依前開條文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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